食品伙伴网讯 11月17日,山东省市监局发布2021年第60期(总第332期)通报,检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7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了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等问题。
抽检信息显示,11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52.4%,分别为滨城区隆涛超市店销售的普通白菜(油菜),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滕州市荆河年东蔬果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泗水县济河办梁家活鱼店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泰市小邓水产经营店销售的鲟鱼(养殖),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甲氧苄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阳县新蔬食品店销售的辣椒,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平原县天天鲜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历城区衡微分割鸡店销售的鸡肉,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章丘圣井喜到家商店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润景购物部销售的油麦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山南路华盛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尖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胶州市家和福一六八超市店销售的紫把茄子,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拌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普通白菜中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鱼中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甲氧苄啶为抗菌增效剂,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长期食用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等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淡水鱼中甲氧苄啶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水胺硫磷属于胆碱酯酶抑制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是一种广谱性有机磷类杀虫、杀螨剂,兼有杀卵作用。水胺硫磷为高毒农药,禁止用于果、菜、烟、茶、中草药植物上。食用少量含有水胺硫磷的食品一般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水胺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茄果类蔬菜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茶叶中水胺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茶农在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该农药。茄子中水胺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值以下。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兰陵县庆元超市总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杨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鬼花生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销售的标称为费县壹井好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壹井纯生头酿酱油,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市兰山区玉芹桶装水经销处销售的标称为蒙山康寿水业生产的矿化水,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光大超市棘洪滩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花生酱》(QB/T 1733.4—2015)中规定,花生酱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花生酱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原标题:【注意!山东公告21批次不合格食品,农兽药残留问题超半数】 内容摘要:食品伙伴网讯 11月17日,山东省市监局发布2021年第60期(总第332期)通报,检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7大类食品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48320.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